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 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签订全部发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运维检修部负责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技术标准或规定;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配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操作办法;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经济法律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 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量结算。

第十七条 省公司经研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

第十八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