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微山光伏项目被拆的启示

昨日,山东微山7个累计298MW的光伏项目因为涉及自然保护区被要求拆除,将给投资商带来巨大损失。

该信息一经报道,立刻引起光伏圈的轰动。

然而,光伏项目因用地问题,涉自然保护区、涉水力设施、涉林地......等原因被处罚的项目早就有了。只不过,298MW的项目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罢了。

此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光伏项目审批,由“核准制”变更为“备案制”,政府管理的少了,需要企业自身更加严格把控风险!“核准制”下,项目评审会上肯定会有环保、林业等部门参会,自然不会发生此类情况;但“备案制”下,能源口的管理这对环保工作可能并不熟悉,企业如果不自己严防,很容易出现此类风险。

因此,光伏项目开发真是件技术活!(光伏项目收购是个技术活!)

二、江西、浙江、山东曾发文整治光伏用地问题

1、江西省

2016年江西某项目使用湿地建设光伏项目被媒体报道后紧急叫停。

8月22日,江西省鹰潭市林业局下发《鹰潭市 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于2017年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清河行动”,全力维护林区、湖区安全稳定。

一是开展林政资源管理大检查。对全市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全市林政资源管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遵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2016年—2017年审核(批)的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开展检查,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现象。

三是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包括违法征占用湿地、开垦围垦湿地、填埋湿地、在湿地建设光伏发电工程等。

四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五是其他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2、浙江省

2015年1月,浙江余杭区多名政协委员递交的一份反对在该区北湖草原建光伏发电场的材料,认为:

光伏发电项目铺设光伏板势必挡住太阳光照,影响植物正常生长,赖于植物生长栖息的鸟类、昆虫等动物和微生物生存会受到影响,会破坏生态平衡。湿地一旦被破坏,修复起来相当困难。

3、山东省

2015年7月,山东济宁、菏泽等地政府部门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加大依法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

2015年12月,山东省林业厅也发出通知,严禁在林地、湿地等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下面介绍9起以往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光伏项目案例!

三、光伏电站违法占用水利设施的案例

1法律依据根据《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案例一:河南兰考谷营乡200MW光伏电站违法占用黄河滩地

案件过程

河南某公司在兰考谷营乡境内的黄河滩区投资19.77亿元建设200MW光伏电站。黄河河道有防洪的需求,在黄河滩区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前必须进行河道安全影响评估审查。该项目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核准,并原则上列入2014年建设规划和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但直至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时,仍未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处罚结果2015年5月2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叫停该项目。

地方相关规定:根据《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的规定,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案例二:江苏兴化某光伏项目违法占用海堤

案件过程

2015年9月,江苏省兴化市政府官网通报,根据省水利厅2014年湖泊卫星遥感监测报告,该市湖泊保护范围内共出现 128 处变化点,今年省水利厅对其中情况比较严重的23处变化点进行了专项督办,其中包含3处光伏开发项目。1处为沙沟镇南荡光伏招商引资项目、2处为李中镇洋汊荡光伏招商引资项目。

处罚结果2015年10月,江苏省水利厅对以上3处非法占用,进行依法查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案例三:江苏滨海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水面

案件过程

2013年5月,江苏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江苏省滨海县某村境内海堤河水面及管理范围,总面积260亩,建设光伏发电设施。该海堤河水面均属于江苏里下河地区管理,里下河地区曾经是淮河流域性洪水的入海通道。

地方相关规定:《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的规定: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处罚结果江苏水利厅出台《关于里下河湖区光伏电站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要强化项目审批前期工作,里下河地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应审慎选址,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二是要依法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在里下河湖区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光伏电站等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是要依法查处涉湖违法光伏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在建、已建涉湖光伏项目,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改,切实加强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利用湖泊资源,保障区域防洪安全。

四、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例

1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号)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该项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案例一:河北涉县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4年9月,涉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6.5696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案例二:内蒙土默特右旗某光伏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2011年12月,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光伏电厂、专家楼、30万m3加气站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274.2亩。2011年12月,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49.47万元。

处罚结果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国土资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缴纳罚款849.47万元。 2015年1月,土默特右旗沟门镇政府给予责任人纳太村支部副书记刘俊生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三:福建漳浦绿农光互补电站违法占用耕地

案件过程

该项目为福建当前最大的农光互补光伏项目,由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绿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项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国家电网发电。项目总投资12亿元,占地2000亩。

处罚结果7月8日,福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公开通报该项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被立案调查: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赤土乡浯源村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计人民币144736.24元的罚款。

案例四:青海共和某光伏项目违法占用牧草地

案件过程

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光伏园区道路,占地面积为883.2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2015年5月23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查处。2015年5月30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共和县某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883.26亩(5888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共计588840元”;限期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处罚结果2015年6月24日,涉案单位缴纳了全部罚款。

五、光伏电站违法占用林地的案例

1法律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号)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案例一:甘肃永昌河清滩100MW光伏项目违法占用林地

案件过程

2012年5月,甘肃永昌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944亩。2013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8个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其中之一为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案例二:山东泗水某20MW光伏项目违法占用林地

案件过程

2014年10月,泗水县中电电气集团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非法破坏泗水县高峪镇林地,相关光伏发电设备已全部安装到位。泗水县林业局对违法使用林地面积进行了现场精确测绘,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初步认定,破坏林地面积为18106.39m2。2016年6月21日,山东省林业厅通报了几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处理措施,其中,泗水县中电电气集团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为泗水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元对泗水县中电电气集团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810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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