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分布式光伏备案是否需要房屋产权证?
提交日期:2017-03-23
内 容:
主任您好:
我是一个光伏发电企业负责人,目前我省市大部分地区(徐州市)在分布式项目备案时,要求提供企业房产证和地产证,个人认为对于地产证和房产证作为分布式项目的前置审批条件并不适合。一,这违背国家鼓励分布式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的企业屋顶,农业大棚,居民屋顶的总指导精神。二,这两证,体现的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意志,但是民众或者说光伏企业对其并不具备管辖权。不能将前期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遗留,作为光伏企业提高利用现有闲置资源的审批条件,而带来高门槛。不能因为一个工作没做好,而让另一个工作也无法开展。也就是不能因为国土管理务实困难,让清洁能源发展也困难,进而影响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困难,最终导致环境治理困难。
回复部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回复时间:2017-03-31
回复内容:
您好:
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
谢谢您的来信!
提交日期:2017-10-10
内 容:
主任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稳评,安评两个评价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
回复部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回复时间:2017-10-20
回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感谢对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关心与支持!
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第十一条提出,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了修改。其中,对《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时,需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类别进行了调整,不包括原有的电力行业建设项目。同时,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因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安全预评价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职能,根据归口分工原则,您可分别向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谢谢您的来信!
提交日期:2017-02-20
内 容:
最近的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机械零部件的公司,目前我公司委托光伏建设单位在我公司楼顶建设了15MW的光伏发电项目。当时经发立项主体写的是光伏建设单位,未填我公司,目前有相关负责人告诉我,这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发电,因为立项主体不是我公司,所以该光伏发电即使部分用于我公司日常用电,那也只能算两个独立项目,该发电项目属于一般太阳能发电。目前我在跑相关手续,相关规定对一般太阳能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手续要求不同!请相关领导明示,我公司楼顶的该光伏发电属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否有相关依据!
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回复时间:2017-02-27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6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对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您来信所提项目建在“公司楼顶”,属于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即“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发改部门备案要求是一致的。您电话中所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事项,该职责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您向环保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