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被分布式业主问及两个问题:
问题1: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分布式项目,“自用”部分电价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我们想把电卖给我们隔壁的企业。
在不成立售电公司、没有售电资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隔墙售电”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而且,国家早有相关政策,甚至专门出文,要求电网公司代开户用项目的电费发票。
下面是我国最早的一批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具的两张电费发票,一个是江苏分布式光伏项目开的,一张是河南分布式光伏项目开的。
江苏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费发票,是2013年9月26日开具的。
河南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费发票,是2013年11月19日开具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国家能源局2014曾经出过相关意见,但并未得到执行。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正式提出分布式项目可以进行“隔墙售电”!
该文件要点如下:
1、市场化交易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网内就近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收取过网费。
2、交易模式
1)电量直接交易
2)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
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收购电价为本地区煤电标杆电价+110千伏输配电价
3、交易平台
依托市(县)级电网公司的调度机构,建立分布式电力交易平台,或在省级电网公司调度机构设立市(县)级区域分布式电力交易子模块。
4、过网费标准
电力用户(含微电网内部)自发自用及在10(20)千伏电压等级且同一变电台区内消纳,免收过网费;35-100千伏接入电网且在同一变电台区内消纳,过网费标准为国家核定的本地区最高输配电价扣除改电力用户所在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2017年3月8日,国家能源局曾发过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由于并未获得正式文件的全文,我们来看一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