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第一,如果要交税,交多少?

首先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通知到达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继续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主要税费类型仅是“即征即退50%”,并且之前“多交”的部分可以抵扣或退还。至2018年12月31日均按此统一规定执行。近期能源局新发布的“税费减负征求意见稿”有意将此规定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指出,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上限调整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月销售额计算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

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电网公司而不是发电户自己开具发票;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到税务部门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同样遵循“即征即退50%”,以减轻发电户的办税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财〔2014〕1515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

分布式发电余电产品的发电户以居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居多,大部分发电户每月销售电力产品收入仅有数百到数千元,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符合免税条件,因此国家电网区域百分之九十九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免税的!

3、南方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目前南方电网区域执行的政策为南方电网财〔2015〕60号《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转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指出对于个人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先按照0.359元垫付,待纳入财政补贴目录后再做清算。

也就是说目前在南方区域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在南方电网区域,对于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0.42元/度的补贴目前只能按0.359元/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