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光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成长为我国为数不多、可同步参与国际竞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在推动能源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此,今年5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出台《通知》既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光伏行业当前面临的补贴缺口和弃光限电等突出矛盾和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知》下发之后,光伏行业迅速进入寒冬期,在严控规模、调低电价的新形势下,今年下半年及不远的今后,为促进光伏行业持续稳健发展,我国将会推出哪些光伏项目或者光伏政策?哪些政策将会融化冰层,重新激活光伏行业的发展命脉?哪些政策是光伏人期许已久的?哪些政策又是亟待下发的?
对此,通过相关政策和专家解读,分析预测出以下几项重点政策及项目,伙伴们可以参考一下。
“领跑者”基地:第四期8GW或将启动
2015年国家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提出了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建设领跑基地,通过市场支持和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和推广,加快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领跑基地建设作为政府为促进光伏行业技术进步、成本下降、补贴减少而设立的一种示范平台,将在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目标实现前继续推进实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每期领跑基地控制规模为800万千瓦,其中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规模分别不超过650万千瓦和150万千瓦。
自国家能源局2015年提出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以来,已组织开展了前两期共9个领跑基地建设,总规模650万千瓦,以及2017年第三批10个应用领跑基地和3个技术领跑基地。截至2018年5月,第三批10个应用领跑基地企业优选工作全面完成,目前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技术领跑基地正在进行企业竞争优选工作。
从各基地竞争优选结果看,领跑基地成效明显。在前三期领跑者基地的基础上,日前,就“531”新政后的下一步计划,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对地方执行和后续建设情况的监管,严格要求地方落实基地建设要求与承诺,督促企业加快建设按期并网运行,确保工程进度。考虑到领跑基地建设效果明显,下半年我们将适时启动第四期领跑者基地建设,今后将把领跑基地建设作为普通电站建设的主要阵地和重要方式。”
从我国太阳能资源等建设条件和能源消费的分布看,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大多需要更大范围的消纳市场,太阳能资源一般地区很多可就地消纳,因此从整个行业发展看,需选择各类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示范和领跑基地建设,第四期领跑者基地的启动有利于带动领跑技术的全面应用,给寒冬期的光伏企业点燃希望之光。
光伏扶贫:“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或下发
光伏扶贫是国务院扶贫办2015年确定实施的“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充分利用了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太阳能资源、连续25年产生的稳定收益,实现了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相结合。
据了解,“十三五”下达的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包括14个省(自治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的光伏扶贫项目,共8689个村级电站,总装机规模约4.2GW;第二批翘首期盼,预计将有5GW。
日前,“531”光伏新政明确指出,“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此外,在本次电价调整中,一类至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均下调5分至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而光伏扶贫电价成为了例外。531光伏新政明确:为积极支持光伏扶贫,维持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不变,即一类资源区每千瓦时0.65元、二类资源区0.75元、三类资源区0.85元。相比之下,与普通电站高出0.15元/千瓦时。
531新政之后,国内光伏市场萎缩、新增装机量大幅度下滑。各大企业面临较大的产能过剩压力,众多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光伏项目“骑虎难下”。但从国家对光伏扶贫的支持力度和态度来看,今年下半年,光伏扶贫项目或成光伏人的转型新出路。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将启:鼓励光伏发电与用户 直接交易政策有望出台
分布式发电位于电力消费场所或与之相邻,所发电力无需远距离及升降压传输。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制定了支撑分布式发电的一系列政策。各级电网企业建立了服务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运行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分布式发电发展逐步加快。但是,由于现有电力系统的技术体系、管理体制、市场机制是按集中式发电供电模式设计的,分布式发电所需的电网公共服务、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以及政府管理体制仍存在较多缺失,分布式发电在电力利用方面的节能、经济性和安全性等优势还未充分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目的是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在试点探索和评估总结基础上,最终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
据了解,《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印发后,各地积极开展了组织申报工作。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个省市上报了35个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
对于光伏项目参与分布式发电交易而言,相关专家表示,这给了光伏行业适应电力市场的一个缓冲期,但未来能源系统一定不是能源品种和市场机制孤立存在的系统,而是不同能源种类和市场机制耦合的复杂系统。同样,对于光伏投资而言,未来考虑的不仅仅是光伏本身参与市场化交易如何收益,而是如何结合诸如配电网、储能等形成具有互补性的、可持续性的综合能源系统,而这类综合能源系统,才真正具备未来市场化交易的竞争力。
明确地方分布式光伏电站 竞争性配置招标办法
光伏发电是一个社会资本参与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能源行业,特别是在项目建设投资方面,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
从地方政策来看,安徽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浙江省等9省相继发布关于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文件,并制定了详细的平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落实程度和执行效果不一,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和限价竞争,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力度,规范和严格资源配置规则。
在新政的严苛要求下,各地期待相关政策逐渐明晰起来,并做进一步发展部署。海南发改委日前曾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险预警表示,各地暂缓备案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待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后,按照国家下达的规模统一开展竞争性配置。
随着国家此次对普通地面电站的规模控制,在普通式光伏电站竞争性招标办法严苛推进的同时,各地分布式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招标办法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规模管理和分布式发展相关要求有望明确
2016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三种光伏项目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分布式发展方面,近年来,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全国不少省份陆续出台了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补贴基础上,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补贴政策。
531光伏新政下发后,在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相关政策及分布式发展补贴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表示,“我们鼓励各地区基于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出台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地方性支持政策。同时,将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继续完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规模管理和分布式发展的相关要求,做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保障工作。”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 监测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6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两部门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2030 年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专家表示,单靠上述文件还不足以完全去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约因素,还需要在国家能源战略中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地位。
对此,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曾表示,推动制度落实一方面,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指导省级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的配额制度,要求作为最大供电主体的电网企业、其他售电企业的供电量(或售电量)达到规定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在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针对专门的非化石能源企业之外的大型发电企业,明确其全部发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比指标;另一方面,将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督促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要求,通过经济手段反映一定的化石能源环境外部性成本,用市场方式促使社会资源向绿色低碳能源聚集。
可再生电力配额制度将正式出台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
对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李创军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于大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我们都将予以采纳和吸收。
国家能源局日前亦表示,531光伏新政之后,将保障光伏发电消纳,重点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充分发挥电网关键平台作用,多渠道拓展本地消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