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石家庄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并同时下达《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改造,积极开展“光伏+”和“光热+”等多种清洁能源试点,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并明确要求在十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

(一)县城清洁取暖:10月底前,县城区完成35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置换工作,清洁取暖率达到98.8%。

(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和气源保障的前提下,坚持整村推进和连片推进,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完成315户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工作;石墨烯采暖设备完成推广试点5000户。

同时,还提出具体补贴政策: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支持政策为:聚能电暖器投资补贴、石墨烯电暖投资补贴户均3000元,醇基燃料分散式取暖给予3000元定额补贴,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依据省相关政策核定我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对辅助热源设备,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地热分布式供暖,参照电代煤政策执行。利用生物质天燃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清洁取暖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暖,主要靠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县级帮助解决投资贷款和研究其他支持政策。

电代煤补助政策原文如下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以下为官方文件链接: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sjz.gov.cn/col/1516346198323/2018/07/27/1532681383871.html

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http://www.sjz.gov.cn/col/1516346161987/2018/07/27/1532682092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