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多年里,笔者一直在光伏行业从事财务相关工作,我今年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光伏企业面临的巨大经营压力。应黑鹰光伏之邀写本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结合光伏企业的实际压力,旗帜鲜明地提出这样一个观点:
光伏减税势在必行!
我相信很多光伏人对这个行业都是充满感情的。即使行业也历经波折,也被人误解甚至“污名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实现巴黎气候承诺发挥的作用,乃至比肩高铁的国际声誉已是广为人知,在此就不赘述了。
前段时间看到一家财经媒体记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德意志银行去年就公布了,80%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平价上网,但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制造与应用市场却还没法实现平价上网。到底为什么?
答案早就有了,行业专家王斯成老师称之为光伏行业的“五座大山”,说白了,非技术成本还是太高。土地税费、并网工程、融资成本高、各种中间费,这些费用很大程度“吞噬”了成本下降和效率提升所产生的正向效果。
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光伏一定时期以来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产业链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
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费。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如果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
各类税费成本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是导致光伏发电需要价格补贴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也极大削弱了行业企业的风险抗衡能力,以致于外部环境的瞬间变化(如531政策)都可能给行业企业带来生死存亡的致命危机。
当然,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而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国家税务总局也立即做出反应,安排调研光伏行业,充分了解行业在纳税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压力,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有效支持行业发展。但就目前光伏企业经营层面实际情况来分析,笔者认为,减税降费政策缺乏明确的产业倾斜导向,不利于产业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或者说一批理应予以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比如光伏行业并没有得到政策层面的惠顾。
因此笔者建议,在光伏行业综合税费负担仍显沉重的当前形势下,国家制度层面应尽快出台具有产业针对性、持续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及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预计累计装机规模(180GW)测算,年均税费成本在281至367亿元之间,占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183177亿元的比例仅为0.15%至0.20%,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结合行业做以下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建议;欢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得出,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此外,企业获得贷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额负担增值税且不能抵扣,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一步加重了光伏企业的税费负担。
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制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延续了这一政策,执行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对此项政策,部分媒体解读为是光伏行业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细分析实则不然。
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7年是发展的高速期。由此看来,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前享受此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因此,该政策在当前看来并未真正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压力,惠而不实。
并非没有前车之鉴——我们可以对比下,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此后,财税〔2014〕57号文件又规定将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鉴于大多数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与小型水力发电站装机容量相当,笔者诚恳建议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此外,由于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在简易计征政策未予出台的当前形势下,笔者进一步建议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以避免出现政策空窗。
众所周知,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
尤其是今年5月31日,国家相关部委在缺乏预警的情况下,突然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行业踩下急刹车后,银行进一步收紧对光伏企业的融资授信,致使光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剧。更为严峻的是,企业获得贷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额负担增值税且不能抵扣,作为企业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支出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早日实现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抵扣。
因光伏发电投资规模大且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光伏电站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此外,可再生能源补贴一般须在并网发电后的2至3年才分期到位,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紧张形势。此外,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对光伏行业的融资授信都严重偏紧,531政策后,银行进一步收紧对光伏企业的融资授信,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剧。
因此,目前来看,上述内外因多种因素致使光伏发电企业面临到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税〔2018〕70号文件,决定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但由于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光伏企业存在退税的紧迫需要。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将光伏产业链特别是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
截止目前,国家尚未对光伏发电项目出台针对性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政策,导致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脱离实际,甚至显失公平。
比如,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此类占地是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并不明确。
又如农光一体、渔光一体等复合型光伏电站光伏区所占用的土地,在未改变土地原有的种植、养殖等性质用途情况下,是否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企业可能面临每年几元到几十元每平方米的土地税费,使得投资成本剧增,造成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甚至亏损。
此外,民营企业往往比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租地成本更高,有的甚至多出上千元/亩。
基于此,笔者建议:
1、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的规定,明确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如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但被实际用于“农、林、牧、渔业”用途的,可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2、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对光伏发电项目复合用地的管理规定,出台配套税收政策,明确对不影响农业生产条件,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复合使用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减少或消除民营企业与公有制经济企业获取光伏电站用地成本的差异化。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税〔2008〕46号文规定,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
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平价上网时代的加速到来,无疑使无补贴项目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甚至出现生存危机。上述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因此,笔者建议在对有补贴项目执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对无补贴项目出台所得税持续性优惠政策,免征无补贴项目所得税。
光伏发电扶贫作为国家统一推进实施的重大扶贫举措,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制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出了相应制度安排。在各地区下发的光伏发电扶贫建设计划中,光伏发电指标也明确附加了具体的扶贫任务,明确对应了贫困户数、扶贫年限、扶贫标准等,且该附加扶贫任务作为项目计划的既定内容,不能人为变更或免除。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20年以上),光伏扶贫支出都将是企业一项不小支出,长期存在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
因此,笔者建议:
1、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可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规定,明确光伏扶贫支出可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即将发电收入减除扶贫支出后,再行计征增值税。
2、税务总局层面出台政策,明确光伏扶贫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全额据实扣除,避免企业与各地基层税务机关产生政策适用上的争议。
一、光伏发电的生态效益(以二氧化碳减排为例)
我国是以火力发电为主的国家,火力发电厂是利用燃烧燃料(煤、石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等)所得到的热能发电的。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其所发的电量原则上不需要消耗化石燃料,因此使用清洁能源,意味着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即节约标准煤使用量)。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粉尘的排放量,对于从根本上治理空气污染具有重大的意义。
那么,我国火力发电厂每减少1度电,具体减排了多少二氧化碳呢?火力发电厂每减少1度(千瓦时)电,就相应减少了0.31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污染排放0.84千克二氧化碳、0.03千克二氧化硫、0.02千克氮氧化物。
以1MWp光伏电站为例,假设年发电量为1200000度。那么:
节约标准煤量:
1200000KWh×0.310KG/KWh=372吨。
减少二氧化碳减排量:
1200000KWh×0.84KG/KWh=1008吨。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1200000KWh×0.03KG/KWh=36吨。
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
1200000KWh×0.02KG/KWh=24吨。
到2018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规模约为1.8亿千瓦,仅二氧化碳减排量一项,每年至少将减少约为1.81亿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火电厂容量和效率的不同,每发一度电所消耗的标准煤量是不同的,而且随着火电技术的提高,度电燃煤量一直在降低,上述提及的数据是一般意义上的平均值。
二、光伏发电的社会效益
除了减少常规能源尤其是煤炭资源的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平衡能源的单一供给之外,目前我国光伏电站的其他社会效益同样显著。
1、在社会就业方面:光伏相关企业数量超过2000家,保守拉动就业超过260万人。同时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可促进地区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运输业的大力发展,对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显著作用,从而带动和促进地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光伏电厂的相继开发、建设和运营,光伏发电将成为地区又一大产业,为地方经济开辟新的增长点,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在助力振兴乡村方面:截止2017年底,我国户用光伏安装量已突破50万户,按平均每户安装10千瓦算,每户农民每年增收近7000-8000元。据统计,2013-2015年光伏为154.5万无电人口通电,每3460元独立光伏的投资即可解决一人用电,是投资电网的25.8%。
3、在实现精准扶贫方面: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940个县开展了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建成总规模1011万千瓦、帮扶约3万个贫困村164.6万户贫困户。
4、光伏电站的建设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价值。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建设在屋面、水面、荒废的地面(包括戈壁、沙漠等),大大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价值。
三、光伏发电的税收影响
我国光伏电站缴纳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目前增值税税负占总销售收入约为11.3%、企业所得税税负占总销售收入约为6.1%、土地相关税负占总销售收入约为3.9%。度电增值税约为0.06元/度、度电企业所得税约为0.03元/度、度电土地相关税费约为0.02元/度、平均度电税费成本约为0.13-0.17元/度。
以1MWp光伏电站为例,假设年发电量为1200000度。那么:
年增值税:
1200000KWh×0.06元/ KWh =7.2万元 。
年企业所得税:
1200000KWh×0.03元/ KWh=3.6万元 。
年土地相关税费:
1200000KWh×0.02元/ KWh =2.4万元 。
年税费成本合计:
1200000KWh×0.13-0.17元/ KWh =15.6-20.4万元。
按照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预计累计装机规模(180GW)测算,年均税费成本在281至367亿元之间,占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183177亿元的比例仅为0.15%至0.20%,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