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首航节能及其子公司玉门新能源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11月28日,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此前的2018年9月18日,首航节能发布《关于投资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原定由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2016年国家首批光热示范项目之一:神华国华玉门熔盐塔式10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将由首航节能全资子公司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
关于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玉门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
本项目为熔盐塔式光热发电示范项目,规划容量1×100MW,采用超高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拟选厂址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西部,东距嘉峪关市约63km,距酒泉市约84km,西北距安西市约199km,交通十分便利。
本工程属新建类项目,建设规模为1×100MW,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主要由定日镜光场、熔盐吸热器系统、储热系统、蒸汽发生系统、伴热系统组成。工程主要由定日镜光场区、生产管理设施区(熔盐系统、发电系统和BOP)、供排水管线、电缆沟、场内道路、进场道路等组成。
项目动态总投资246,238万元,工程计划于2018年10月开始施工准备,2020年10月完工,建设总工期25个月。
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8-11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号)核准,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67,590,851股,发行价格7.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66,939,997.3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256,759.0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4,683,238.28元。2017 年 9 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14000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75,000万元用于玉门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新能源”)玉门10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并由玉门新能源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子公司玉门新能源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8年11月28日,公司(甲方一)、子公司玉门新能源(甲方二;以下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11月28日,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海涛、张吉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