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有调整!
记者从县发改委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再就光伏发电下发最新的有关事项说明通知,明确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用户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范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该通知是就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进行的补充说明。
也就是说,
5月31日已备案、开工
且在6月30日前并网的
这部分家庭光伏发电项目,
也可享受0.37元/度的国家补贴。
2018年继续实行电量省补贴政策
尽管国家补贴正在退坡,但我省发改委等6部门已在9月1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省2018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继续实行电量省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与国家建设指标脱钩,另给予2018年项目一次性资金补贴。
关于我县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省、县补贴政策具体是如何的呢?
一起来看看~~
(点击图片可放大)
国家补贴政策
/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按照0.37元/度补贴;全额上网模式按照0.75元/度补贴。5月31日之后备案、开工建设的,或今年6月30日之后并网投运的,不纳入2018年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今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按照0.37元/度补贴;全额上网模式按照0.75元/度补贴。5月31日之后并网的,不纳入2018年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
省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浙江省2018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462号),2018年继续实行电量省补贴政策,度电补贴0.1元/度。不纳入2018年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另给予2018年项目一次性资金补贴。
/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2018年6月1日~12月31日并网的,对2018年的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按照0.32元/度补贴;全额上网模式按照0.7元/度补贴。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8年5月31日前备案,2018年6月1日~7月31日并网的,对2018年的发电量按照0.1元/度进行补贴。 2018年5月31日后备案,或2018年7月31日后并网的,不享受2018年项目一次性资金补贴。
县级补贴政策
/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投资方,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度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补贴投资方。
县级申请补贴资金需要什么程序?
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县级申请补贴资金需要什么程序?
1.项目单位(居民)提交《德清县光伏推广应用及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光伏推广应用补贴在安装投入使用后申报,发电补贴在每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申报;
2.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现场检查在合法建筑屋顶上安装的光伏发电工程,并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报县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有关镇(街道)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补贴意见,报县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导小组审定。
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1.《德清县光伏推广应用及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后的现场照片;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入网许可;
4.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居民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光伏设备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资金怎么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导小组审定的《德清县光伏推广应用及发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安排补贴资金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补贴资金发放到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