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扶办发〔2018〕123号
各盟市扶贫办: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
2018年9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益管理
第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是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第二条 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旗县为单元,准确确定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数量、分布和贫困程度等信息,并建立光伏扶贫名册,作为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扶贫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光伏扶贫收益管理分配实施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股比分成,代表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收益部分由扶贫部门负责管理,按要求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保障重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用于扶贫部分只针对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把握标准。纳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范围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每户每年通过光伏扶贫工程稳定收入3000元以上。2020年后,收益分配按国家要求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持续扶贫20年。
第七条 动态调整。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审核调整。除光伏扶贫收益外,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扶贫对象。
第八条 公开公正。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嘎查村委会推荐、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 贫困户申请。嘎查村委会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 嘎查村评议。嘎查村委会组织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嘎查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 苏木乡镇政府审核。苏木乡镇政府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报旗县扶贫部门。
(四) 旗县政府审批。旗县扶贫部门对各苏木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汇总,并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十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依托政府确定的投融资主体平台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账户开户行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承办行一致。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电费结算周期向光伏扶贫收益账户支付电费,账户开户银行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收益分配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得收益转入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档案,盟市、旗县扶贫部门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持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管机制。盟市、旗县光伏扶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监管机制。各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对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盟市、旗县扶贫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嘎查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嘎查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嘎查村集体。嘎查村委会按照集体固定资产对电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旗县政府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旗县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八条 旗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统一由该机构按照旗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划拨至惠及的贫困嘎查村。
第九条 审批发放程序:
(一)按照旗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相关机构每季度制定收益分配计划。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惠及贫困嘎查村应得收益、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保险费用等。
(二)相关机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经旗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季度分别拨付至惠及的贫困嘎查村。
第四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由贫困嘎查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贫困嘎查村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旗县扶贫部门备案。嘎查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包括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包括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包括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不得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重复。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指定或委托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旗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嘎查村建立台账。担负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相关机构,应在旗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旗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盟市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旗县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扶贫办参照本办法,从实际出发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