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省能源局原局长汪洪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汪洪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斥巨资跑官买官被骗,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职工录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汪洪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汪洪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责任编辑: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