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木槿/作者 汀鹭 西洲/风控

上交所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9%;净利润同比增长8%。其中,超四成公司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超八成公司实现盈利,更有41家公司净利润翻倍。在产业的发展下,“创新”或成为科创板业绩增长的主要动因。

而对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而言也是如此。但时创能源的工程师邓雨微,在离职“老东家”不满半年即入职时创能源,或存隐忧。问题才刚刚开始。时创能源的营业收入函证存在大额差异,对此时创能源称是光伏设备收入确认时点晚于客户采购确认时点,以及双方确认依据不同等原因导致。

但《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根据时创能源收入确认原则,对于同一客户,时创能源在相应时间内理应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确认收入金额存在“矛盾”,差额超千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时创能源不仅安全生产管理或存“漏洞”,还涉嫌“延长”员工工作时长。

一、工程师“老东家”系竞争对手,离职不到半年即加入时创能源或存隐忧

核心技术是创新型企业的能走得更远的基础,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可以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企业通过各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如申请专利、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

但在时创能源担任工程师的邓雨微,自“老东家”离职后或仅时隔四个月即入职时创能源。并且,邓雨微的“老东家”是时创能源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

1.1 实控人亲戚邓雨微曾任职于拓邦新能,2018年4月起任时创能源工程师

据签署日为2022年11月14日的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邓雨微是时创能源的实控人符黎明配偶的弟媳。时创能源披露,邓雨微自2018年4月起担任时创能源工程师,曾在绍兴拓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邦新能”)担任工程师,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可见,邓雨微在“老东家”拓邦新能,与在时创能源担任的职位均为工程师。

1.2 拓邦新能与其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

据签署日为2022年12月25日的拓邦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拓邦新能招股书”),拓邦新能有5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张震华、李一鸣、吴冰、桑丹义、赵晶,在2019年1月至签署日2022年12月25日内未发生变动。

据拓邦新能招股书,拓邦新能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一定的从业限制。

而《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邓雨微任职期间系拓邦新能的重要研发人员。

1.3 邓雨微系拓邦新能多项专利的发明人,共同参与的发明人还包括拓邦新能的核心技术人员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2011-2018年,拓邦新能申请了15项专利。

其中,2015年8月4日,拓邦新能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高沸点单晶硅片喷洒制绒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CN201510470206,发明人为李一鸣、张震华、桑丹义、邓雨微。

2017年12月1日,拓邦新能申请了2项发明专利,名称分别为“一种晶体硅边缘刻蚀添加剂及其使用方法”、“一种晶体硅抛光添加剂及其用于晶体硅抛光的使用方法”,申请号分别为CN201711251278和CN201711252222,专利发明人皆为李一鸣、张益荣、张震华、桑丹义、邓雨微、吴冰。

可见,任职期间,邓雨微也是拓邦新能的专利发明人之一。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统计,上述拓邦新能15项专利中,作为专利发明人的张震华出现了15次,李一鸣出现了5次,桑丹义和邓雨微出现了3次,吴冰仅2次。

换言之,上述15项专利中,拓邦新能的核心技术人员李一鸣、桑丹义、吴冰3人,与邓雨微参与专利研发工作的次数相近。

1.4 邓雨微作为发明人参与的专利,与拓邦新能核心技术碱抛添加剂等相关

需要说明的是,据拓邦新能招股书,拓邦新能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为在碱抛添加剂、制绒添加剂、清洗添加剂研发设计等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形成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并进一步向上游硅片生产环节及向下游的组件环节延伸开发新产品。

其中,制绒是制造晶硅电池的首道工序,又称“表面织构化”,主要利用无机碱结合制绒添加剂在硅片表面腐蚀出“金字塔”状的绒面结构,该结构可有效降低光的反射,提升光的吸收率。

此外,TOPCon电池制备中硅片需要进行两次刻蚀。一次刻蚀主要去除硅片背面及边缘多余的PN节,同时根据后续的钝化工艺对硅片背面形态进行调整;二次刻蚀主要解决绕镀问题,清除硅片背面钝化过程中绕镀到正面的Poly-Si 结构。

据“一种高沸点单晶硅片喷洒制绒添加剂”专利说明书,该发明的有益效果之一是高沸点单晶硅喷洒制绒添加剂利用海藻酸钠的高粘度控制硅片反应速度,使其在短时间内就能得到大小均匀的金字塔绒面。

据“一种晶体硅边缘刻蚀添加剂及其使用方法”专利说明书,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晶体硅边缘刻蚀添加剂,该添加剂首先能够阻止碱对硅片正面氧化硅的腐蚀,从而保护硅片正面的PN结。

也就是说,邓雨微作为拓邦新能的发明人参与的专利,与拓邦新能核心技术碱抛添加剂、制绒添加剂相关。

可见,邓雨微在拓邦新能任职期间,与拓邦智能的核心技术人员参与拓邦新能研发工作,则任职期间,邓雨微是否属于拓邦新能的核心技术人员?邓雨微是否曾与拓邦新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拓邦新能系时创能源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1.5 事实上,拓邦新能为时创能源光伏湿制程辅助品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据招股书,时创能源光伏湿制程辅助品主要竞争对手,均为非上市公司,包括杭州小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州三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拓邦新能。

由此可知,时创能源与拓邦新能具有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即与拓邦新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或不能入职时创能源。

1.6 邓雨微最晚一次为拓邦新能研发专利的时间,系2017年12月

而前文提到,邓雨微最晚一次为拓邦新能研发专利的时间是2017年12月。而邓雨微入职时创能源的时间,为2018年4月。中间相隔不到一年时间。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3月7日,时创能源申请的发明专利里有6项的发明人包含邓雨微,其中2项专利已取得授权。

2019年7月19日,时创能源申请一项名为“一种TOPCon结构电池的制备方法”,申请号为“CN201910656924”,专利发明人是张益荣、邓雨微、罗飞、马洁、王思云。截至查询日2023年3月7日,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

2021年6月18日,时创能源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清洗绕镀多晶硅的碱腐蚀辅助剂及其应用”,申请号为“CN202110679098”,专利发明人是邓雨微、裴银强、陈培良。截至查询日2023年3月7日,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

同时,据招股书,时创能源核心技术产品应用之一是光伏湿制程辅助品。光伏湿制程辅助品主要包括制绒辅助品、抛光辅助品和清洗辅助品等核心产品系列,主要用于光伏电池制造的清洗制绒和刻蚀抛光工序,可显著改善工艺效果,提升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据“一种TOPCon结构电池的制备方法”专利说明书,TOPCon结构电池的制备方法具体步骤包括:制绒;硼扩散;酸刻蚀:对硅片背面进行单面酸清洗刻蚀,保留硅片正面BSG;LPCVD镀上氧化层和多晶硅,并完成扩磷;去除正面PSG;去除正面多晶硅绕镀;去除正面BSG和背面PSG;镀正面和背面氮化硅膜;丝印烧结。

可见,邓雨微参与研发的时创能源发明专利与其核心技术相关,而且与供职于拓邦新能时期研发内容存在相似性。

可见,邓雨微作为拓邦新能专利发明人的最后一次申请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而其入职时创能源的时间为2018年4月,相隔时间不足半年,是否也签订了《竞业协议》?至此,邓雨微参与研发的时创能源发明专利未来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存疑待解。

二、营收函证存出入信披或“露马脚”,超千万元缺口拷问财报真实性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若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或将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甚至损失。

反观时创能源,其营收函证存在大额差异,对此时创能源称系光伏设备收入确认与客户确认时点及依据不同所致。然而,按照时创能源给出的计算方法,时创能源在相应时间内理应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确认收入金额存在“矛盾”。

2.1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天合光能均为前五大客户

据招股书,时创能源主要从事光伏湿制程辅助品、光伏设备和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报告期即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分别为时创能源第五、第三、第二、第三大客户,时创能源向其主要销售辅助品、设备,销售金额分别为2,131.18万元、2,948.21万元、8,662.7万元、7,244.7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6.73%、12.16%、7.05%。

值得注意的是,时创能源营收确认收入与客户回函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2.2 营收函证存差异,称光伏设备收入确认与客户确认时点及依据不同导致

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时创能源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并对回函差异进行核查。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时创能源营业收入分别为34,534.36万元、43,806.76万元、71,220.33万元、102,809.84万元。其中同期,发函金额分别为24,766.71万元、32,638.43万元、52,434.88万元、81,199.67万元;回函确认金额分别为19,951.82万元、30,420.02万元、51,957.2万元、80,336.84万元。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回函不符差异金额分别为-668.56万元、-1,867.53万元、-6,906.98万元、638.8万元。

对此时创能源解释称,营业收入函证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光伏设备收入确认时点晚于客户采购确认时点以及双方确认依据不同产生的差异。具体表现为时创能源光伏设备收入确认以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部分客户则按到票或到货时点确认采购。

客户确认采购在前,时创能源确认收入在后,导致函证存在差异;另外,光伏设备验收后,时创能源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部分客户则根据到票金额确认采购额,未到票差异(如质保金发票公司尚未开具等)亦导致函证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解释可知,时创能源认为营收函证存差异,系光伏设备收入确认与客户采购确认时点及依据不同等原因导致。

而问题正由此展开。

2.3 2021年对天合光能7,270.8万元的光伏设备订单,时创能源于2022年3月确认

招股书显示,2021年度该差异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客户天合光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天合”)、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于2021年度分别确认采购额7,270.8万元、1,760.61万元,该等设备尚未验收,故时创能源未确认收入,导致时创能源营业收入发函金额,较对方回函金额分别少7,270.8万元、1,760.61万元。

同时,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时创能源与客户盐城天合有一笔金额为7,270.8万元的订单,订单内容为链式退火设备、体缺陷钝化设备,客户确认采购时点为2021年6月、2021年7月,时创能源确认收入时点是2022年3月。

同时,时创能源与客户Trina Solar Energy Development Pte. Ltd.(以下简称“TSED”)有一笔金额为1,491.3万元的订单,订单内容为链式退火设备、体缺陷钝化设备,客户确认采购时点为2021年4月、2021年5月,该笔订单部分设备于2022年3月、2022年6月验收,部分尚未验收。

同时据天合光能2021年年度报告,盐城天合和TSED均为天合光能的主要控股子公司。

也即是说,2021年度,盐城天合先按到票金额,确认向时创能源采购光伏设备金额7,270.8万元,但由于并未验收,时创能源当年度未将该笔销售确认收入,直到次年3月才正式确认。

那么,在2022年1-6月,时创能源对客户天合光能确认的光伏设备的收入金额,理应高于7,270.8万元。

但2022年上半年,时创能源确认对天合光能销售金额与理论确认销售金额,存在矛盾。

2.4 时创能源披露,2022年上半年向天合光能销售设备收入仅5,998.93万元

据招股书“光伏设备按照合并口径计算的各年前五大客户情况表”,2022年1-6月,天合光能为时创能源光伏设备第一大客户,时创能源向其销售光伏设备金额为5,998.93万元。

即是说,按照时创能源的说法,时创能源与客户盐城天合的一笔金额为7,270.8万元的订单,由于验收时间是2022年3月,故时创能源确认收入的时点也应该是2022年上半年。

而实际上,2022年1-6月,时创能源向盐城天合的母公司天合光能确认的销售收入不足六千万元。实际确认收入金额与理应确认收入金额存在超1,200万元的矛盾。

2.5 合并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或未对上述数据差异产生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据招股书,时创能源合并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或未对上述数据差异产生影响。

至此不难发现,2021年,时创能源发函确认客户收入金额与客户回函确认金额存在-6,906.98万元差额,根据解释,2021年客户天合光能向时创能源采购光伏设备订单金额,至少7,270.8万元系确认至2022年1-6月时创能源的销售收入中。然而,时创能源披露的2022年1-6月向天合光能确认的实际销售收入却不足六千万元,或与应确认的收入至少相差1,271.87万元。

在此情形下,时创能源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合理?时创能源与客户天合光能的交易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三、安全生产自评问题频出或整改不到位,倒班人员日工作时长或超“红线”

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标准,但时创能源存在安全生产不到位的情形。不仅如此,时创能源的工作时长或超“红线”。

3.1 2022年3月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多项扣分,整改后仍未建立起安全管理网络

值得关注的是,时创能源曾自评存在多项安全生产漏洞。

据时创能源官网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自评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时创能源自评扣分的原因有:部分人员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企业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并签字;无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未将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对安全设备未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未设置在线检测或未进行功能测试;对特种设备未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特种设各上无检验合格标志;机泵等设备运行不正常、振动超标、有泄漏;未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未制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劳动防护器具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未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未配各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情形。

也即是说,时创能源存在多个安全隐患,虽已大多做出整改,但安全意识或仍不到位。

截至自评日2022年3月14日,时创能源的组织结构中仍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设施中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仍未设置在线检测或未进行功能测试。

可见,截至自评日2022年3月14日,时创能源仍存在发现扣分项而未整改完成的情形,其中组织结构中仍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事实上,时创能源还存在工作时长有违劳动法规定的嫌疑。

3.2 逾五百名员工实行12小时工作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

据自评报告,时创能源有520名倒班人员,实行12小时工作制,倒班方式为两班倒。

据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且现行有效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也即是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即使协商后延长时间也不超过一小时。而时创能源的数百名员工实际每日工时数为12小时,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3.3 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长也不应超过11小时

不仅如此,时创能源坐落于江苏省溧阳市。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点,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通知第三点提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通知第四点提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简而言之,无论是劳动法亦或是江苏省当地的管理规定,职工标准工时制度应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由于企业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都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即使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连续工作时长也不得超过11小时且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基于此,倘若时创能源12小时工作制属于综合工时制度,此举是否取得了相关审批?犹未可知。

综合来看,时创能源不仅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存“漏洞”、发现风险隐患尚未整改完全的情形,还存在涉嫌“延长”员工工作时长的情形,时创能源社会责任或难以良好履行。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时创能源在资本市场的道路上又是否能够“不忘初心”?

原文标题 : 时创能源:营收函证前后矛盾缺口超千万元 安全生产内控或缺位拷问社会责任